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4/07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请及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缴费:

一、缴费单位缴纳社保费采用扣款方式的--本月税务部门对缴费单位扣款的时间为4月11日至4月15日,请确保期间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同时,为确保您的扣款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建议您登陆电子税务局 ,在【单位申报缴费方式选择】模块中确认缴费方式已选择为“自动申报缴费”,同时扣款账户与税务机关存在有效的三方协议。

二、缴费单位缴纳社保费采用自行缴费方式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

(1)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办理-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申报);

(2)登陆社保费客户端(功能菜单-社保费申报-特殊缴费申报);

(3)携带公章至青浦区城中西路100号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逾期缴纳将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请您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备注: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