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1

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6号主席令)及其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外贸工作优化企业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19〕117号)及《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区营商环境,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提升本区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登记之日起算)在本区新注册及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和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予以鼓励支持。

第三条 (支持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

2.符合本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

3. 按时完成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作;

4.在申请近2年内无重大失信及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条 (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

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认缴注册资本折合达到以下数额:

1. 1亿美元(含)以上,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至少到位50%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剩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再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2. 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助;

3. 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资助;

4. 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助;

5. 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缴到位的,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助。

(二)增资扩股奖励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单一年度外方合计净增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达到本条第一款数额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已获得开办资助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如有新增投资,新增投资部分不得单独申请,可按累计数对应本条第一款标准申请差额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开办资助和增资扩股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日前设立或者增资扩股(含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剩余未到位资金如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的,则剩余部分每到资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以上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扶持资金自外方资金实缴到位(以外管局或银行入账登记为准)后的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按照50%、50%的比例予以发放。已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在十年内注销、迁出本区或减资的,企业须全部或按比例退还扶持资金。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区商务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企业在受理时间内进行书面申报,并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上同时进行网络申报。

1. 申请开办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方注册资本到资凭证(外管局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入账/交易水单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2. 申请增资扩股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复印件);

(4)外方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到资凭证(外管局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入账/交易水单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所属街镇、区级公司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在线受理。

(三)初审。区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商务委书面征询区相关部门意见,或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五)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商务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六)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执行原则)

1.对同一企业申报区内多项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2.本办法由区商务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以下附件含申请表

青浦区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