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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免收税控服务费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9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暂免收取2019年税控服务费:
一、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使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不属于自开专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2018年1月至12月所属期内,各期申报销售额均不超过增值税免征标准(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
三、2019年税控服务费,是指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取的税控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