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

      发布日期:2014/12/26

附件1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
 
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发票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决定自2014年12月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发票升级版试运行工作。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变化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加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行连网开票,开具的发票数据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安全认证,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及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的依据。
4、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时,需配套使用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或税控盘。
5、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纳税人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导出、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下载和导入电子信息,填开红字专用发票。
纳税人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有关规定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试运行范围:2014年11月1日前,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即: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金税盘、金税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税控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不纳入试点范围。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含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在线开票并实时上传功能。纳税人需在线开具增值税发票,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纳税人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并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持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4、本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72小时,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网络进行征期报税,无法实现网络报税的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征期报税。
6、本市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纳税人可凭收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7、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设备购置、开票培训
1、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试点工作相关要求,以及办理税控设备更换的具体时间,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存量试点工作宣传稿》(本稿)、《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附件一)和《增值税发票税控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附件二)。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培训。纳税人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的方式(网上,服务商培训点集中培训等)。
3、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教育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纳税人选择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业纳税人选择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纳税人按《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中提供的地点,办理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变更发行相关事项。
4、对原使用二维码的稀土企业和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选择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5、纳税人携所有原主分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税控IC卡,《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增值税发票税控控设备变更升级操作程序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汇总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汇总表》和《发票领购簿》等,按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专用设备更换手续。
6、纳税人持发行完毕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置换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以旧换新的方式,优惠置换的税控设备支付的置换费用(服务商上门收取),可凭置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如纳税人更换服务商,则新服务商必须待原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以后年度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