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4/10/09

企业信息公示须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10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情况做如下提醒:

一、企业信息公示

(一)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1、年度报告的对象: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时间:每年11日至630日。

   2013年度报告时间:2014101日至2015630日。

   2014年度报告时间:201511日至2015630日。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1、即时信息公示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即时信息公示的时限: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入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注意事项:201431日至930日期间,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自信息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1231之前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信息公示的途径

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进入上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企业《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申领具体事宜请登陆www.962600.com企业年报公示申领法人一证通服务专区了解相关操作。咨询电话962600

三、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满3年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上述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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